期刊文献+

认定营运机动车应以车辆性质为依据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正【裁判要旨】2011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处罚较之饮酒后驾驶普通机动车要严厉得多。认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应以车辆性质而不是车辆运行状态为判定标准。这种判定标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也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公共安全为价值取向的立法初衷。
作者 施义 周雯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8期54-55,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