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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在香港生育二胎为由扣发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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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裁判要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仍然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案号一审:2010年海民初字第06486号二审:(2010)一中民终字第18083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息工程学院。
作者 许庆涛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4期20-24,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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