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以不特定的个人资产作抵押为债权提供担保属于保证 被引量:3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当事人之间达成以个人资产作抵押为债权提供担保的约定,但未对个人资产进行特定化说明,该约定能不能起到抵押担保的作用?个人资产可否作为抵押担保中的抵押物?以个人资产为抵押与集合抵押、浮动抵押担保在概念上有何重叠与界分?仅约定以个人资产作抵押,而无其他固定化、特定化说明的,不能成立抵押担保时,若在实质上符合信用保证的要素,是否应认定为保证担保?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6期23-26,1,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