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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文件中非本人签名为由否认自身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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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对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实际出资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其是否已经出资到位并且有成为股东意愿行使股东权利,而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文件中的签字虚假为由否认股东资格。
作者 曹琳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8期80-8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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