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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边控)措施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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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出境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适用中应结合出入境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裁处为辅,采用合法性和效果性的审查标准。适用对象既包括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措施法律性质上属于执行强制措施,被限制人可以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法律救济。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8期107-111,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2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
  • 2刘茜.“企业逃匿时用保障金垫付欠薪”,载《南方日报》.2009年6月6日第5版.
  • 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第31-32页(中文版译者序言).
  • 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危机背景下诉讼保全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5月21日第6版.
  • 5应勇.“多措并举积极应对危机”,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3日第5版.
  • 6P. Stelkens/U. Stelkens, in: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Kommentar, Hrsg. Stelkens/ Bonk/Sachs, § 35, Rdnr. 99ff.
  • 7Wolff/Bachof, Verwaltungsrecht I,9. Aufl., 1974, S. 382f.
  • 8H, Maruer, a.a. o, § 9 Rdnr. 30.
  • 9Wolff/Bachof/Stober, a.a.o. § 45 Rdnr. 66.
  • 10Stelkens/Bonk/ Sachs, a.a. o, § 35 Rdnr. 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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