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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电话号码使用权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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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裁判要旨】电话号码为人力所控制,并且生活中常常被作为承载人身权、财产权的综合权利载体,可视为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形态。在权利归属方面,国家是电话号码的所有权主体;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行政许可且支付相应费用后取得电话号码的使用权;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20期87-8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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