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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系保险公司员工伪造情形下的保险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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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裁判要旨】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正式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完全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
作者 曾昊清 邵钧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22期35-38,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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