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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用工关系的性质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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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裁判要旨】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取得就业证的方可就业,未取得就业证,则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不享有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也不受相关劳动法律的保护。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24期71-72,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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