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信力在商事登记的诸多效力中处于核心地位,指申请登记的内容一经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登记,便推定其绝对真实有效,即使该登记事项与事实真相不符,但凭借法律的保障,该不实登记亦拟制为真实,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从分析商事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入手,指出公众之所以对登记产生如此高的信赖,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商事登记由行政机关主管,其主要体现为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故公信力程度往往与商事登记机关的设置模式密不可分。通过登记机关设置模式的比较法考察,以及对我国登记机关的现状进行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在此方面的改革建议与未来构建。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73-77,共5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南京审计学院人才引进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