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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执法检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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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托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方式的创新拓展,是上下级人大同步联动的有效载体.监督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随着委托执法检查项目和次数的增多,如何做好委托执法检查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重视的问题,也是地方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均简称人大相关机构)应当深入研究探讨的课题.
作者 陈金玉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第2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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