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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售后回租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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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13号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
作者 蓝泗方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3年第5期47-49,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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