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的代垫运输费用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税法上虽说叫代垫运费,但并没有要求代垫运费,准确的叫法应叫“代转发票”才准确。目前,许多纳税人仅从代垫运费的字面理解,在处理“价外费用——代垫运费”时,先垫付运费,然后销售货物时再将代垫的运费收回,这种做法并不好,会导致购买方不能抵扣。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在处理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不用代垫运费。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3年第6期55-,共1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