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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查处案件应在两年的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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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案情简介职工杜××于2013年1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递交投诉材料,投诉××公司,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投诉材料中杜××称在2011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过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也曾多次向青岛市人社局和市南区人社局劳动监察投诉过所在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这些单位未给予正式立案。本着对投诉人负责的态度,监察总队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核实。经查。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3年第7期42-43,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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