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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申请撤诉的处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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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案件背景:蔡某夫妇向福地公司购买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交房后365日内福地公司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如因其责任而未能办理,逾期百日以上则福地公司需一次性按购房款总价的3%向蔡某夫妇支付违约金。2008年5月18日房屋交付,但直至2009年10月15日房屋产权证才办好。蔡某夫妇遂把福地公司诉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50526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福地公司违约责任成立。
作者 王亚新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审判》 2013年第2期94-95,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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