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总则中的"法的效力"条款是指规定法的适用对象范围、适用的空间范围以及适用的事项范围的条款。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应具备"法的效力条款",从而有效地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以及促进法的有效实施与实现。但在立法实践中,法的效力条款设置存在有不完备的样态,即不是将法的效力条款的三个方面都规定在法的总则中。同时在其结构与语言表达技术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设置技术上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87-92,共6页
Theory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11BFX003)的阶段性成果
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