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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
出处 《现代焊接》 2003年第3期9-10,共2页 MODERN WE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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