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勺打支书致轻伤故意伤害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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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中年女子见村党支部书记未经其同意,让人把自己堆放在房屋外公共通道上的石头用推土机清理掉,遂拿起木勺将村党支部书记打成轻伤甲级.2012年12月18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该女子的上诉,维持有期徒刑1年3个月的原判,确认其犯故意伤害罪. 2012年2月13日15时许,时任兴国县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害人彭秋造,带着村干部来到被告人成桂芳家门口,告知成桂芳及其家人因村里修路,要他们清理在房屋外公共道路上堆放的石头及路边种的菜.成桂芳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作者 肖福林
出处 《村委主任》 2013年第9期-,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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