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有大量的人口买卖现象。随着西方天赋人权观念的输入,儒家思想中"人为贵"一面得以激发,以大闹公堂案为契机,以禁革人口买卖、保障人格尊严为目标的法律变革就此展开。其成果在《现行刑律》和《新刑律》中集中体现出来:《现行刑律》的规定注重于现实治理,但缺乏保障个体人格尊严的理想;《新刑律》则集中反映了理想,却忽略了现实。兼顾现实和理想的禁革人口买卖立法在清末民初都未出现,是人口买卖屡禁不止的法律原因,尽管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此,而在于近代中国转型之艰难和曲折。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1年第1期149-176,共28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