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参与共谋者,最终没有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应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日本判例创设了"共谋共同正犯"的范畴来解决未着手实行的共谋者的共同正犯性。释义学也肯定这种做法,但一般性地承认共谋共同正犯存在诸多问题。共同正犯是一个类型概念,应该将以"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功能型共谋与协同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0年第1期239-263,共2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2009年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计划项目<共谋共同犯罪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