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要素。根据控制主体、控制理念、控制制度和控制技术的不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可被归纳为四种模式:通过规则的命令控制模式,通过原则的指导控制模式,通过程序的竞争控制模式,通过监督的审查控制模式。控制自由裁量的核心目标,应当是将自由裁量的行使引向"理性化"。行政自由裁量"失衡"和滥用情形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一控制技术无法现实地控制目标。因此,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模式需要从单一控制模式转向复合控制模式。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09年第2期311-328,共18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