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买方拒受权的规定,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及国际惯例。本文着重厘清买方拒受权的概念和性质,探讨其成立的条件及在各国法律中所处的地位、该权利行使的方式及后果。建议我国法律至少应涵盖: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一般义务;当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买方错误地拒绝接受,因而拒绝给付价款的,构成受领迟延,并承担给付迟延责任;拒绝接受后,买方无须返还标的物,但有保管货物的义务,风险视为从未发生转移,也不影响买方行使其他救济措施的权利。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09年第2期398-425,共28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