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第一批完成4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研之后,笔者又于2003年8月到2004年3月之间到吉林、甘肃、陕西、浙江和江苏等地,使用同样的方法及研究框架对5个中级法院进行了调查。考虑到作为第一批调研对象的法院主要集中在南方,本次调查在地域上稍稍侧重于西北及东北腹地,同时从经济发达及城市化的程度等地域特色的对照比较角度,把尚未实施过调查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也作为了重点。尽管这次的调研内容同以前一样涉及中级法院民商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的各个方面。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04年第1期3-37,共3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本课题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和美中法律合作基金(U.S.-China Lagal Cooperation Fund)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