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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商行为制度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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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附属商行为之存在有其制定法上的根据,无论是采取商行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取商人理论的国家,附属商行为理论均得到学说和司法判例的承认。附属商行为从民事行为转化为商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适用的范围广泛,包括契约和准契约、侵权和准侵权。
作者 张民安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第21期203-212,共10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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