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用事业是关系公众、公权和公益等多方主体利益的社会部门。公用事业的哲学意义在于其是公众享有的一项自然权利,是基于公民享有的基础人权的衍生权利,即公用事业权。公用事业权的法律内涵包括公共产品、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等三个层面的内容。在立法上,公共产品的哲学内涵体现为公用企业法律规范,公共政策的哲学内涵体现为公用事业规制法律规范,公共利益的哲学内涵体现为公用事业政策法律规范。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7年第1期45-55,共11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河海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74220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