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千年前中国的先贤就提出了安居乐业的光辉思想。从先秦到唐代,实行专门的宅地制度,赋予宅地比耕地更多的权利,如永久使用、自有买卖等,以保障人民基本居住需要得到满足。宋代以后,所有土地均可自由买卖,宅地丧失其特权,国家开始建立住房救济制度,包括对贫民的安济院和对灾民的留养-遣送制度与水冲民房修费银制度。在清代,还曾实行针对旗人的福利分房制度,并在北京地区实施"指扣俸饷认买官房"制度。这些理论和实践是中国法律史和社会史的重要内容,也为当前的住房权保障提供了历史借鉴。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7年第1期137-157,共21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