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翟小波博士在《宪法不能司法化》与《关于中国法治的两个问题》两篇短文中主张中国宪法不能司法化,并从一般层面认为宪法司法化缺乏民主正当性,代议机关至上优于宪法司法化。本文围绕翟小波博士所持"(中国)宪法不能司法化"的观点和理由,讨论了宪法司法化的逻辑在一般层面与中国特殊语境下的经验性障碍,认为翟小波博士的有些理由并不成立,有些理由即使成立,也不足以构成宪法司法化的决定性障碍。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7年第1期251-268,共18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