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惯在社会制度构造中一般有"习惯法"模式、"习惯成文法"模式和"习惯自在调整"等三种模式。中国古代依赖血缘组织的特有社会结构,使得"习惯法"模式拥有强烈的磁性;而"习惯成文法"既能够融会优异习惯规则,又符合快节奏行动模式和规范化的体制要求;基于国家法律调整的限度,传统社会向来重视"习惯自在调整"模式对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作用。三种模式在传统社会调整方式演变及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历史联贯性,形成多元并存的结构。这些调整模式饱含着诸多有益于市民社会私权保护的优异规则,体现着实用和亲民的可贵特性,更蕴涵着"法律伦理主义"的价值取向。在剔除这三种模式的历史惰性的基础上,保持其独特的法律调整和习惯调整并存结构,将对当代民法制度的发展具有深邃价值。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5年第1期72-85,共14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