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中国的民事立法和学说一直遵奉"平等主体关系说"。但平等是民法的调整机制,而不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前提。民法以平等为原则渊源于意思自治的诉求和对人之主体性的尊重。"平等主体关系说"作为解决中国特定问题的权宜之计不仅存在着因果倒置的问题,而且势必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民法典(草案)》在这一问题上的应然选择是删除属于赘语的第二条。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5年第2期81-89,共9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民法典总则立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04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