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本质问题并非是一个无解的形而上的哲学问题,而是社会学的、法学的、经济学的甚至政治学的问题,法人本质理论是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应当超越方法论或价值观上的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两种进路来研究法人本质问题,法人的社会本体应当被看作是一个"集体"或"团体行动者";法人的法律人格必须与法人的社会本体一致,法律人格化的功能就是建立起一个允许运行闭合与环境开放的新型结合的次级自创生系统;被人格化为集体的企业具有权利能力,而非股东联合具有权利能力,而且,法人的任何参与者的利益都不等同于"法人行动者"的利益,法人的任何一种资源(无论是资本、劳动力、管理,还是国家监管)的提供者,都无权主张天然的"社团统治权";当前的企业合同理论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组织化的优势与潜力,我们应当采取"企业社团主义"的法律政策,倡导建立于微观社团主义式生产者联合基础之上的法人治理法律,以充分挖掘"企业对其环境波动做出灵敏反应从而进行重组的总体能力"。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6年第1期21-43,共23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