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别不平等、性别歧视、女人的"隐而不见性",都深深地根植于社会结构之中,深受财富、威望和权力之影响。当社会发生变化之时,一切都在改变。人类的性包含了很多社会、文化、历史因素的,性正是被这些因素所构建、所塑就的。自宋至清,无论是寡妇、女儿还是妾的财产继承权都不可和男子的继承权相提并论、同日而语,这俨然是性别在财产方面的一种分层。性别暴力是一种男性支配的表现,不是天生的性欲,当一个文化贬抑"女性化"特质时,男性就会借由性别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支配来贬抑女性。性法律是性分层和性迫害最强有力的根据。因此,性别在法律上得以分层,并成为性别不平等、性别压迫的来源、媒介甚至工具,尽管这种分层是不完全的。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1年第1期163-177,共15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社会性别与法律发展”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