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组建起,CIC在国外的争议中已经历了四个年头。反思CIC的投资行为的正当性,以消除西方国家政府和学者对其投资动机的非商业性的担忧,成为我国政府应当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尽管按照公司章程,CIC是根据国有独资公司模式建立的SWF,但经认真分析,我国现有的规范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境外投资、外汇储备经营的法律、法规均很少能适用于CIC。对此,国家应当通过创新立法,以专门法模式规制CIC及其子公司——中央汇金,明确其法律地位,授予CIC外汇储备经营权,规范CIC投资路径,确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1年第1期328-343,共16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权财富基金国际管制法律问题研究——以双边管制为视角(项目编号09BFX08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