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仲舒"天人三策"之后,西汉朝廷确立了"独尊儒术"的统治策略。此后,汉朝又不断地推进儒家的德礼之教向郡县法秩序的渗透,皇帝诏令及地方官的政务均为此种努力的表现。在"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律独尊时代,郡县是皇帝对民众之垂直统治的基点,法律则成为民众的唯一行为规范。然而,在重视儒术的汉代,郡县既是皇权统治的施展空间,也是朝廷将儒家的德礼之教付诸实践的空间。正因为此,儒学对郡县法秩序的影响不断扩大,此种影响的扩大则又是中国古代儒教国家得以形成的重要一环。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1年第2期99-114,共16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国家形态·思想·制度——从春秋战国至秦汉的法文化变迁”(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20102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