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承认疑罪结案并且不允许适用刑讯是清代疑罪处理的原则,而立法上承认某些特殊案件可以按疑罪处理及实践中适用刑讯则是疑罪处理原则的例外。疑罪处理的原则与例外体现了清代立法者注重案件真实、仁政、司法效率、生命等价值,而司法者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导致清代疑罪处理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相脱节。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1年第2期144-163,共20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笔者主持的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及2011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传统证据法的价值基础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10YJA820041,11BFX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