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规范中的数字已经脱离了数学意义上的一般用法,具有了分配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功能。经济领域发生的财产价值变动,不易觉察但又实质地改变着法律规范的适用结果。在现有立法规范中实际普遍隐含着经济状况不变的假定,而这一假定使得涉及固定财产金额的法律规范适用的实际结果与规范目的之间出现较大偏差。这一问题不但在我国大陆地区存在,在我国港澳台地区也普遍存在。解决此偏差的方案之一,是从规范目的出发,适当选择最相关经济参数,在规范适用与实时经济参数之间,建立互动的函数关系,形成法律规范自适的弹性结构,以增进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实质正义。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2年第2期223-234,共12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10YJC820048)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从民生改善到经济发展:社会权法律保障新思路研究”(10YJA820023)的系列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