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唐代,法定意义上的奴脾与雇佣劳动者区别是明显的。唐律明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类同资财'。而雇佣劳动者则是'雇身为人力作'的良人。但是,认真检读有关史料可以发现,随着唐宋时期商品经济的活跃、雇佣关系的发展,奴脾与雇佣者的界限日趋模糊。奴脾身上所体现的奴隶性成分日益减少,而封建的雇佣性成分却不断增加。典身性质的演变、典雇奴脾的增多,便是这种变化的集中反映,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历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181-185,共5页
Histori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