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史研究一九五四年第四期所载鄧广铭先生唐代租庸调法研究一文,认为租庸调法与均田没有关系,实难令人首肯。茲依鄧文顺序,进而二商量之,期得到合理之结论。铃木俊之意见,鄧文已有摘译,要旨想不外如是。一、新唐书一,琥德二年,"二月乙酉,初定租庸调法",通鑑一八七,亦於二月十六日丙戌之前,书"初定租庸调法"。惟通典六及会要八三所载均未提及"庸",鄧先生因认"庸"字为新唐书、通鑑所误加。按会要之文比通典简略得多,鄧文亦已承认"会要所载各事却有一大部份被漏略",会要可漏略,安见得通典不可漏略?此据通典、会要而推定新唐书、通鑑为误加"庸"字之未必真確者一。鄧文亦已提出通典所载二年制末尾明有"损七分以上课役俱免"之句,又册府元(?)四八六武德二年十二月七日勅,规定"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如果二月乙酉之制不提"庸"。则"役"字从何说起?
出处
《历史研究》
1955年第5期65-78,共14页
Histori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