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保险条款中记载: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条款隐藏于保险合同冗长的篇幅之中,看似不起眼,却实质上免除了保险公司部分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成了保险公司逃避责任的"帮凶"。前不久,有一个"愣头青"不信邪,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4月27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保险合同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该保险条款有违法律规定,存在巨大道德风险,应认定无效,判决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公司)败诉。
出处
《中国审判》
2013年第8期88-89,共2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