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让与担保之设立在我国经济实践中不断涌现,很有深入研究之必要。在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中,所有权构成说的本质在于区分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而担保权构成说的本质是将非典型担保典型化。附解除条件说(期待权说)仍是建立在所有权构成论之基础上。我国大陆地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应基于其物权性质的属性以期待权说为理论基础,扬弃他国及地区的相关经验成果,妥善进行立法规制,以实现学理上的周延、满足实务的需求。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3年第2期153-189,共37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重庆市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项目“让与担保制度研究”(项目编号:XM20120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