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后现代主义不是什么全新的、前所未有的东西;不是什么以前从没有见过或听说过的东西……毋宁是,在任何一个现实的文化中,总有一些因素是现代主义的,一些是后现代主义的……很少会发现一个现代哲学家不带有哪怕一丁点后现代思想的因素。——弗兰西斯·西博格一、后现代法学是否还有进一步研究的意义?在学界乃至普通人的心目中,可能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在以理性为核心的现代法治中,后现代主义者宣扬的那一套行得通吗?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04年第1期278-300,共23页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