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理论一般将罪刑关系理解为罪刑的因果性,即刑因罪生。以刑制罪是反思静态、单向式罪刑关系后的产物,旨在于以刑为起点来思考和运作罪刑关系。融合观念与方法于一体的以刑制罪,具有反向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刑事立法、定罪、量刑和刑法解释及行刑中得以体认,发挥着沟通制约的作用,契合了当前刑事政策的能动性趋向。从宏观看,实现以刑制罪须重视刑事立法的正当性、适度调试司法观念和准确把握法定刑,以刑制罪观念有着特定的边界,应在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均衡原则的共同规制下作为非常态模式加以启动和运用。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12年第2期19-47,共29页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