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期待可能性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是规范责任论的产物。在本源上,期待可能性是在经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的评价,并且具备主观的过错之后,对行为人进行"无期待可能"评价并免责的,是保护个体自由免受刑事责任追究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本质上,期待可能性是超规范的。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期待可能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冲突的结论,在本质上,二者都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应该重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为期待可能性和罪刑法定原则寻找最适合的理论契合点。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8年第1期64-70,共7页
Jinling Law Review
基金
南京师范大学青年人才科研培育项目(0609008)"罪刑法定司法化过程中的若干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