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亚里士多德正义分类理论众说纷纭的现状,本文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视角,对其正义分类理论进行逻辑的论证。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首先将正义界定为一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德行,并在此定义下将正义分为抽象的正义和具体的正义两大类。其中,抽象的正义分为自然的正义和传统的正义;具体的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上述正义分类,都有其宗教的和政体的现实基础。公平和"交换的正义"都不是独立的正义分类。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构成了其法律观的基础。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8年第2期133-140,共8页
Jinli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