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比较法视野中,民法法典化对全球、区域和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对私权保障具有极大意义。通过比较考察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1907年瑞士民法典等三部代表性法典,民法典制定呈现了从绝对规则主义到严格规则主义和自由裁量主义融合的模式变化的逻辑,反映出人类对立法功能局限及理性有限的深刻认识,同时也在民法典与司法实践互动中有力反驳了反法典化主张。较之十年前我国民法典制定内部规范结构的争论,历经经济社会变迁发展和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当下中国民法典制定无论从传统、条件抑或立法准备都已经具备,可使民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加强,以及在民法体系发展中防止立法"碎片化",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的需要。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85-88,共4页
Theo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