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数量有所变化,如新增了部分输非商品装运前检验证书.随着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改革和社会法治环境的进步,检验检疫证单存在的一些法律风险也显现出来,亟需加以改进.
一、检验检疫证单法律性质
我国的机关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颁布的所有文件总称;狭义的公文则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有关公文格式标准中规定的机关公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不论哪种公文,均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制作主体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意志;第二,内容是提供证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按照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职能,检验检疫证单是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过程中制作的,用于处理检验检疫行政事务的法律文书,其载明了检验检疫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并采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属于广义的国家机关公文范畴.
出处
《中国检验检疫》
2013年第11期39-40,共2页
China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