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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验检疫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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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公司作为代理报检企业,未如实提供出口法检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证单,据此,甲分支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A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过重,遂向乙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行政复议.乙检验检疫局有关部门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了审理,平息了争议、化解了矛盾.那么,行政复议调解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能对检验检疫行政复议案件调解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作者 安佰爽 李琳
出处 《中国检验检疫》 2013年第12期41-42,共2页 China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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