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际上,我们在1971年通过的若干修正案在联邦职能的性质与内容方面都提出了完整的解决办法,因此就直接地援引这些修正案的条文作为新宪法的提纲,而并未作任何实质性的更动。因此,我认为对这些提纲的内容,现在就不必再作说明了,因为在通过修正案时,我们对这个问题就已谈得相当充分了。但是,这些修正案中的新东西,实际上也正是关系到实现所确定的联邦职权范围的方式问题。就是说,这些提纲提出了一种新的、更为民主的作法,它同时将有助于联邦的各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其职能,而不至发生象过去发生过的情况那样,使它们在本身的工作中陷于瘫痪状态。这首先关系到第三十三号宪法修正案所包括的那些问题。要知道。
出处
《世界民族》
1981年第S1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World Peoples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