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的基本框架是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单一列举模式。《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中的肯定性列举与否定性列举不是对等的并列关系,而是递进关系,即第19条是第17、18条的例外规定或者补充说明,相当于《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
出处
《海峡法学》
2013年第3期104-110,共7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度重点课题"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相关工作研究"(项目编号CQJCY2011B04)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