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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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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高速公路瑕疵致害诉讼的案件由于我国与外国法律规定的差异性并没有将其规定为一种国家赔偿义务,而是归结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对这种义务的研究是法律适用的关键。有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补充赔偿义务,有的法院判决认为这类似于一种合同附随义务。要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与外延,必须分别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入手,并对其外延在实务适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讨论。
机构地区 河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S1期66-68,共3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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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冯建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法构想[J].江海学刊.1994(03)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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