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辞在法律论证和司法判决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判决中,法官不仅要用法律条文对案情进行事实认定,还要运用法律修辞进行叙事和论证,一方面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语境,准确地解释抽象的法律条文,明释模糊的法律概念,弥补相对僵化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还需将社会事实纳入到抽象出来的法律规范事实之下,假借言辞性修辞的说服因素,带给受众情感上的认同。这样就使案件事实在言辞依赖性的场域下,有效地增强法律论辩和判决语言的说服力。
出处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S4期33-34,38,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