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质通知对于债权质押各当事人之利益重大,故在债权质押中应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出质通知不是债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出质人对于债权质押合同的履行行为,是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相对于第三债务人,出质通知表述为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其实都是指对其是否生效,为明白易懂建议统一表述为生效要件。
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S3期26-29,共4页
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